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襄阳市物流协会章程(征求意见稿)

襄阳市物流协会就章程修订稿公开征求会员意见,内容涉及协会宗旨、业务范围、会员权利义务、组织治理、行业自律和资产管理等事项。

发布日期:2026-07-11|最后更新:2026-07-11

重要说明:本页所载文本为征求意见稿,不是协会现行有效章程,也不替代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。正式文本须履行协会内部审议程序,并按有关规定报审、核准或备案后方可生效。

为进一步完善协会法人治理结构,规范协会运行,更好地服务政府、服务行业、服务会员,襄阳市物流协会参考社会团体和行业协会商会有关法规政策,结合协会实际,起草了《襄阳市物流协会章程(征求意见稿)》,现面向全体会员公开征求意见。

征求意见安排

项目内容
征求意见对象襄阳市物流协会全体会员;同时欢迎有关行业单位和专业人士提出建议
征求意见时间2026年7月11日至2026年8月10日
反馈方式请通过协会公开联系方式提交,并注明“章程征求意见”
建议反馈内容所涉条款、修改建议、修改理由;涉及新增条款的,可附建议文本
联系入口协会联系方式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“襄阳市物流协会”(以下简称“本会”)。英文名称及缩写如需使用,由理事会审议并按有关规定确定。

第二条 本会是由襄阳市范围内从事物流、供应链及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、社会组织及有关专业人士自愿结成的全市性、行业性、非营利性社会团体。本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。

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: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;服务政府、服务行业、服务会员,发挥桥梁纽带作用,加强行业自律,反映行业和会员合理诉求,维护会员合法权益,促进襄阳市现代物流和供应链产业规范、协同、创新发展。

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暂不具备单独组建条件的,按有关规定开展党的工作。

第五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、党建工作机构、业务主管单位或业务指导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有关单位名称以登记证书及相关部门最终核定为准。

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湖北省襄阳市,详细地址以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记载为准。

第二章 业务范围

第七条 本会在法律法规、国家政策和核准的章程范围内开展下列业务:

  1. 宣传贯彻物流与供应链领域的法律法规、方针政策、产业规划和标准规范;
  2. 开展行业调查研究、运行监测、统计分析和课题研究,依法反映行业发展情况及会员合理诉求,提出政策和行业发展建议;
  3. 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,依规制定并组织实施行规行约、职业道德准则和自律规范,倡导诚信经营、公平竞争;
  4. 开展会员服务、政策解读、信息咨询、业务交流、人才培训、产学研合作和供需对接;
  5. 推动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、地方标准的宣传贯彻与应用,按规定参与有关标准的研究、制修订和推广;
  6. 依法依规组织行业会议、考察、展示交流、项目对接和区域合作活动;
  7. 依法依规开展物流企业评估、行业人才能力建设及相关服务。涉及行政许可、职业资格或具有强制效力的证明活动的,必须具有明确法律依据或有关部门合法授权;
  8. 经有关部门依法委托,承办与物流行业发展相关的事项;
  9. 编辑、发布或推送行业公开信息和会员公开展示信息,建设和运维协会公开信息平台,依法保护个人信息、商业秘密和未经授权的会员数据;
  10. 在章程和业务范围内,开展其他有利于物流与供应链行业健康发展的活动。

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,经批准后方可开展。本会不直接从事会员的商业交易,不为具体交易结果、服务质量或履约能力作担保。

第三章 会员

第八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个人会员的设置、比例和权利义务,应当与本会登记性质及登记管理要求相符。

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,应当拥护本会章程并有加入意愿,在物流、供应链或相关领域内依法设立、从业,或具有一定专业影响和实践经验;同时应当诚信守法,符合有关法规政策和本会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
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入会申请和真实、合法、有效的有关资料,经理事会或其依法授权的机构审议通过后,由本会登记造册并送达入会确认。

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参加本会活动;公平、优先获得本会服务;对本会工作享有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享有退会自由,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
第十二条 会员应当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制度,执行本会依法依章作出的决议,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,完成本会交办的合理工作,按规定缴纳会费,提供真实、准确、合法的有关资料,并遵守行业自律规范。

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当书面通知本会。会员长期不履行会员义务,经提示后仍不履行的,可按本会依法制定的会员管理制度处理。

第十四条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、本章程或行业自律规范的,由理事会或其授权机构按程序给予提醒、批评、暂停会员权利或除名。作出暂停会员权利或除名决定前,应当告知理由并给予陈述、申辩机会。

第十五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,依法保护会员不宜公开的信息。
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

第一节 会员(代表)大会

第十六条 会员(代表)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,负责制定和修改章程及选举办法;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;审议理事会、监事(会)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制定、修改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;决定名誉职务设置、本会终止及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十七条 会员(代表)大会每届任期原则上为五年,最终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和本会换届决定为准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履行规定的审核、报批程序;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
第十八条 会员(代表)大会原则上每届至少召开一次。经法律法规、章程规定的机构或一定比例会员(代表)提议,可以召开临时会议。年度会议安排由会员根据协会实际和登记管理要求提出意见后确定。

第十九条 会员(代表)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(代表)出席方能召开,一般决议须经到会会员(代表)过半数表决通过。章程制定和修改、本会终止等重大事项,须经到会会员(代表)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。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,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符合有关规定。

第二节 理事会

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(代表)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(代表)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,对会员(代表)大会负责。

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负责执行会员(代表)大会决议;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筹备会员(代表)大会;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决定会员吸收和处理;决定所属机构设置、变更和终止;决定副秘书长和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;审议年度计划、报告、预算和决算;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决定名誉职务人选及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与会员(代表)大会任期相同。理事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会员(代表)人数的三分之一,并应当符合登记管理要求。

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,但涉及负责人调整、重大资产处置等事项的,按照法规政策和监管要求执行。

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原则上应当本人出席理事会。

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

第二十五条 本会是否设立常务理事会,由会员根据现有治理架构和实际需要提出意见,并按规定程序确定。设立常务理事会的,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,其职权由章程依法明确。

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频次、出席人数和表决规则,应当符合有关法规政策,并由正式章程明确。

第二十七条 为提高日常议事效率,本会可建立会长办公会制度。会长办公会不得取代会员(代表)大会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法定职权,其议事范围、召集程序和决定权限由理事会制定专门制度明确。

第四节 负责人

第二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。负责人人数与构成应当与本会规模、业务范围和实际工作需要相适应。

第二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,遵纪守法、勤勉尽职、信用良好,具备相应专业知识、经验和组织协调能力,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,并符合有关任职年龄、专兼职和备案管理规定。

第三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,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犯罪、失信、社会组织违法责任记录,或具有其他依法不得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的情形,不得担任本会负责人。

第三十一条 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,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,应当按有关规定履行民主表决和报批程序。

第三十二条 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,检查会员(代表)大会和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,向有关会议报告工作,并行使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。

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,协调所属机构,拟订内部制度,按程序提名有关工作人员并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三十四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符合有关规定的负责人担任,具体职务以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和备案信息为准。法定代表人任职应当符合有关兼职限制。

第五节 监事(会)

第三十五条 本会根据协会规模和登记管理要求设监事或监事会。监事由会员(代表)大会选举产生,任期与理事会相同。本会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
第三十六条 监事(会)列席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;监督理事、负责人履职;检查本会财务和资产状况,监督重大资产处置和关联交易;向会员(代表)大会报告工作;对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及时纠正,并行使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
第六节 所属机构

第三十七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,可以按照法律法规、政策和本章程规定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办事机构。

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是本会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得另行制定章程,不得开设独立银行账户,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。其名称应当冠以“襄阳市物流协会”全称并符合社会组织名称管理规定。

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在本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,发展的会员属于本会会员,不得另行收取会费。开展活动、签署文件、使用印章和发布信息,应当遵守本会授权和管理制度。

第四十条 秘书处是本会日常办事机构,在秘书长主持下开展工作。本会建立民主决策、人事薪酬、财务资产、档案印章、重大事项报告、信息公开和投诉处理等制度。

第五章 行业自律、诚信建设和会员服务

第四十一条 本会依法建立行业自律规约,引导会员遵守法律法规,诚信经营、安全生产、绿色发展,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;不得组织或推动会员达成垄断协议、排除或限制竞争。

第四十二条 本会开展会员服务应当坚持自愿、公平、透明原则,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、退会,不得强制参加评比、达标、表彰、培训、考核、考试或类似活动,不得强制捐赠、赞助或变相收费。

第四十三条 本会受有关部门委托开展工作的,应当明确委托依据、权限、期限和责任,不得利用行政机关委托或授权事项违规收费,不得把本会服务作为市场主体办理行政事项的强制前置条件。

第四十四条 本会建立利益冲突管理制度。负责人、理事、监事和工作人员与审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冲突的,应当主动披露并回避。

第四十五条 本会依法建立投诉、调解和权益保护机制。对有关纠纷,可在各方自愿的前提下开展行业调解,但不代替行政执法、仲裁或司法裁判。

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

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会费、捐赠、政府购买服务或资助、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合法收入、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。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应当履行民主表决程序并主动公开,不得超过一届任期一次性收取会费,不得只收费不服务、重复收费或违规收费。

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,不得侵占、私分或挪用。捐赠、资助资产应当按照约定用途使用。

第四十九条 本会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,建立健全财务、资产和内部控制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,接受税务、会计和审计监督。

第五十条 本会依法配备会计人员,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五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,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审计。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,本会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,依法承担相关责任。

第五十二条 本会资产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本会依法建立与实际情况相适应的人员薪酬、保险和福利制度。

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信息公开制度,依法公开登记信息、章程、负责人、会费、年度工作报告、接受捐赠和提供服务等应当公开的信息,接受会员和社会监督。

第七章 章程的制定和修改

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,由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(代表)大会表决。

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会员(代表)大会按规定比例表决通过后,依照有关规定报相关单位审核,并在法定期限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;未经核准,不得作为有效章程执行。

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第五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、自行解散、分立、合并,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,经会员(代表)大会表决通过,并按规定报有关单位审查同意。

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,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五十八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,不得向会员或其他个人分配。

第九章 附则

第六十条 本章程正式文本由会员(代表)大会表决通过,会议日期、届次和表决情况据实载明。

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

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重点征求意见事项

本会特别就以下事项听取会员意见:

  1. 业务范围是否准确反映协会实际工作,是否存在缺项或表述过宽;
  2.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设置及入会、退会、会员处理程序是否合理;
  3. 会员(代表)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会长办公会之间的职权划分是否清楚;
  4. 是否设常务理事会、监事一名或监事会,以及相应会议频次;
  5. 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轮值会长等职务和工作机制如何衔接;
  6. 分支机构、专业委员会和服务平台的设立、授权与监督规则是否完善;
  7. 会费、评估、培训、信息服务等事项的程序和边界是否明确;
  8. 行业自律、公平竞争、利益冲突、投诉调解和信息公开条款是否可执行。

感谢各会员单位和有关方面提出意见。协会将对反馈意见进行汇总研究,依法依规完善文本并履行后续审议、报审程序。

襄阳市物流协会
二〇二六年七月十一日